》摘述
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,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,日間部每學期減免1.75萬元,全學年減免3.5萬元;進修部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%,一學期減免上限至1.75萬元。(學生免提出申請,由校方直接於學雜費繳費單扣減1.75萬元)
》減免對象
△ 具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(含學士後學系、進修部;不含延畢生)。
△ 境外生具本國籍(有身分證明文件)。
》不得重複領取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類別:
△ 「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」。
△ 「行政院各部會補助」,但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除外。
△ 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減免者。
》若其他政府部會補助金額高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,需放棄本案減免者,辦理流程,如附件說明。
》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申請「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者,校方已依所填切結書製作全額繳費單。
若因各式原因要恢復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補助1.75萬元,請填具「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書」(如附件),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員後,將重新製作扣減1.75萬元繳費單供下載繳費。
附加檔案 | 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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